2023年1月5日,記者從廣東省司法廳獲悉,為推進粵港澳三地調解規則銜接、機制對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調解高質量發展,廣東省司法廳、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澳門特區政府行政法務司聯合制定了《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爭議調解示范規則》(簡稱“《規則》”),該《規則》已經2022年12月16日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第四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22年12月30日施行。
據了解,《規則》充分借鑒《新加坡調解公約》、聯合國貿法會調解規則、香港調解條例以及粵港澳三地知名調解機構調解規則,既兼顧粵港澳三地調解實際情況,又緊跟國際調解主流。
《規則》提到,各方當事人在發生跨境爭議前或后,均可約定根據本規則,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者委任大灣區調解員進行調解。調解啟動后,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選定調解員,有關調解員須來自《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中的調解員。就機構調解而言,如選定的調解員不屬于獲選定的調解機構,則須獲得該調解機構的同意。
《規則》與2021年發布的大灣區調解員“兩項標準”構成制度體系,明確了大灣區機構調解和非機構調解兩種模式,對跨境爭議范疇、調解程序、調解員選定或指定、調解員義務、調解收費、調解期限等進行統一規范,鼓勵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引入法律查明、中立評估、專家意見等服務;建議當事人在和解(調解)協議中選定適用法律,避免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后產生的法律適用問題;允許經認可的調解機構和大灣區調解員開展調解收費,充分體現了可行性、協同性和創新性等特點。
廣東省司法廳表示,《規則》是粵港澳三地規則銜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平臺建設的重要內容,有利于三地調解行業的協同規范發展,助力營造大灣區法治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