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如果公司停工停產,那員工工資要怎么算?公司可以隨意與員工解除合同嗎?如果員工確診了在治療期間,能正常拿到工資嗎?
近日,四宗因疫情影響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在廣東省汕頭潮陽法院貴嶼法庭成功庭外和解,被告某內衣公司現場支付有關款項,原告勞動者胡某等四人當場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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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停產停工期間,員工工資怎么算?
受訪法官指出,用人單位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期間使用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的,按相關假的規定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未復工或者復工但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參照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用人單位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
受疫情影響經營困難,能否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的,可以與勞動者協商,釆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待崗等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穩定工作崗位。如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被感染正在治療,能正常拿到工資嗎?
勞動者在感染新冠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期間,用人單位應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支付工資報酬。但勞動者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且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
隔離中不能去上班,公司因此要辭退員工,怎么維權?
勞動者因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釆取其他緊急措施,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用人單位以此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