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港澳大灣區、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是習近平總書記親自謀劃、親自部署、親自推動的重大國家戰略。隨著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的深入推進,珠澳兩地經貿合作密切,人員交流往來頻繁,跨境訴訟日益增多。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精準聚焦民商事規則銜接這一關鍵領域,在全國首次發布“一案兩答:珠澳民商事對讀案例(第一批)”。
案例素材選自珠海法院近年審結的涉澳民商事案件,涉及婚姻家庭、買賣合同、房屋租賃、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與珠澳兩地居民工作生活息息相關的領域。通過對同一案件分別適用內地與澳門法律處理結果進行比較解讀,有利于為兩地居民提供法律指引,對裁判結果形成明確預期,有效預防糾紛。積累對讀案例,有利于創新涉澳法律查明和適用機制,提升涉澳審判能力,助力珠澳法治融合發展。
在此特別鳴謝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馬哲博士對“對讀案例”澳門法律適用分析部分付出的辛勤勞動,以及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唐曉晴教授的大力支持!
案例一:卓某鑫與胡某強民間借貸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卓某鑫與胡某強于2018年8月通過網絡游戲相識并發展成為戀人關系,在胡某強于2019年4月向卓某鑫提出分手之后,雙方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間仍通過支付寶、微信方式頻繁相互轉款。
其中,卓某鑫向胡某強轉賬合計192811元,胡某強向卓某鑫回轉合計76500元。
卓某鑫起訴請求胡某強償還發生在上述期間的款項,胡某強辯稱卓某鑫的轉賬不是借款而是贈與,其無需償還。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判決認為,胡某強雖辯稱其與卓某鑫之間不存在借款合意,卓某鑫轉賬系其個人贈與,但在卓某鑫報案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與胡某強視頻通話,胡某強向卓某鑫表達還款意愿,只是未確認還款金額和期限。
綜合在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對于卓某鑫通過支付寶向胡某強轉賬的大額款項96500元,胡某強應當向卓某鑫返還。對于轉賬中的19811元,是胡某強用來買銀壺送給卓某鑫,胡某強無需償還。
對于微信轉賬27338元,根據卓某鑫對該期間轉賬款項用途的陳述以及雙方存在互相轉賬的情況,并考慮到卓某鑫與胡某強之間曾是戀人關系等因素,卓某鑫要求胡某強向其返還,法院不予支持。
雙方并未對借款約定利息,但是胡某強占用卓某鑫的款項未還,應當以借款本金96500元為基數,按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本案一審起訴時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向卓某鑫計付利息。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其一,曾為情侶關系的原被告雙方之間的轉賬行為構成贈與還是借款;其二,如果被認定為借款合同而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利息,是否計算利息以及如何計算利息。
根據澳門法,贈與合同的其中一個必備要件是贈與人具有慷慨意圖,這不同于消費借貸合同,在后者中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的義務。
本案中的大多數轉款行為,原告只是出于暫時幫被告渡過難關,并無自損以利他的慷慨意愿,不構成贈與,而成立消費借貸合同,被告作為借用人,有還款的義務。
在本案所涉消費借貸合同中,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根據澳門法中以有償消費借貸為原則的規定,被告除支付本金外,亦有支付利息的義務,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
案例二:李某梅與周某怡等贈與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李某梅與鄭某偉是母子關系。鄭某偉與周某怡在2014年4月相識戀愛。
2014年11月,李某梅出資在珠海市某小區購買了一套房子和一個車位,辦理不動產權證登記至周某怡名下,周某怡也接收了房產和車位。
鄭某偉與周某怡于2016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夫妻感情不和,鄭某偉于2019年9月向法院提出訴訟離婚。
李某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贈與周某怡的上述房產和車位。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李某梅是基于其兒子鄭某偉與周某怡的戀愛及婚姻關系而將上述不動產贈與周某怡,贈與的房產和車位已完成過戶登記,即贈與財產已經完成權利轉移。
現李某梅請求撤銷對上述房產和車位的贈與行為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駁回李某梅的訴訟請求。李某梅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撤回上訴。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該贈與合同可否撤銷。
《澳門民法典》中設有專節規范“因結婚而作之贈與”,第1619條第1款中規定了兩種贈與失效的情況,分別是“未在贈與后之一年內結婚,又或雖在一年內結婚但所締結之婚姻其后被撤銷者”,以及“受贈人之離婚,且其在離婚中被視為唯一或主要過錯人”。
但《澳門民法典》要求除非有關贈與是在婚前協定中作出的,否則只有在明確指出贈與合同是以受贈人結婚為基礎而作出時,才可適用關于因結婚而作之贈與合同的特別規定,此事實由主張適用該等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來證明。
根據法院認可的事實,本案所涉贈與合同并不具有諸如行為人無能力、意思欠缺及瑕疵、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等導致一般的法律行為可撤銷的事由,也不存在諸如受贈人失格等導致贈與廢止的事由,有關贈與合同有效,受贈人因此取得對贈與物的所有權。
案例三:李某璟與李某離婚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李某璟(女,澳門居民)與李某(男,內地居民)自由戀愛,于2013年9月登記結婚,次年生育兒子李某鎮。
2015年10月,李某璟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此后,雙方未共同生活,也無經濟往來。
李某璟在澳門賭場工作,月收入19000元,李某鎮出生之后一直隨母親李某璟在澳門居住生活。李某原也在澳門工作,后因患病回內地休養,靠做散工維持生活,收入僅維持在珠海市基本工資水平。
李某璟再次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并要求取得兒子李某鎮的撫養權。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李某璟第一次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未共同生活,婚姻關系也沒有實質性改善,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雙方離婚。
判斷撫養權歸屬的決定性因素是父母的撫養條件。
李某鎮自出生后在澳門居住生活,已經熟悉當地生活環境,且澳門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福利等優于李某所在的珠海市金灣區平沙鎮,李某患病回內地休養,工作尚不穩定,由女方李某璟撫養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
故判決婚生子李某鎮由李某璟撫養。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應否判決原被告離婚,以及如判決離婚時未成年子女撫養權的歸屬。
在澳門,離婚分為兩愿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勺鳛樵V訟離婚之申請理由的事實有兩類:其一是《澳門民法典》第1635條規定的“過錯違反夫妻義務”,其二是第1637條規定的“共同生活之破壞”,表現為如下情形:“a)事實分居連續兩年;b)失蹤且音訊全無滿三年;c)對方之精神能力發生變化逾三年,且因其嚴重性導致不可能繼續共同生活?!?/p>
本案中的原被告雙方因為教育子女觀念沖突,爭吵不斷,在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后更是長期不共同生活、一方具有不再共同生活的意圖,一旦雙方事實分居連續滿兩年,可以以夫妻共同生活之破壞為由申請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的父母協商確定子女的歸屬,所達成的協議須經法院認可;如達成的協議不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法院須拒絕認可;如父母未能達成協議,則由法院作出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裁判;如法院裁判將子女交托一方照顧,原則上須保證另一方的探訪權,除非探訪不符合子女利益。
本案中的原被告雙方未能就誰來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達成協議,由法院根據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裁判親權由母親行使為宜,應為父親設立探訪制度。
案例四:談某與王某等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王某華系王某、王某某的父親,王某的母親為陳某霞,王某某的母親為王某芳。
2014年8月,王某華與王某芳到珠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將王某華名下位于珠海市拱北某房產贈與王某某的轉移登記手續,將上述房產登記至王某某名下。
2017年11月,王某華因病去世。談某稱王某華因資金周轉需要,曾于2010年9月至11月間向談某借款累計60萬元未還,請求法院撤銷王某華將上述房產贈與王某某的行為。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王某華與王某某系父女關系,王某華贈與給王某某的房產,系王某某母親王某芳與王某華共同共有財產,并非王某華單獨所有。
父母對女兒的財產贈與行為,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及家庭倫理觀念,父母對子女贈與財產的法律性質應屬道德義務的贈與。
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合同雖然屬于無償轉讓財產,但與普通贈與有很大差異,撤銷贈與必須經共有人共同決定,王某某受贈房產時才剛滿四歲,王某華贈與王某某房產的行為中包含了其對未成年女兒所應承擔的撫養義務,應當認定為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屬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
同時,涉案房產目前已經通過公證完成贈與并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本案被撤銷行為的標的性質上不可分,債權人已失去撤銷贈與的條件,且撤銷該贈與將對王某華未成年女兒王某某的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判決駁回談某的訴訟請求。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對于債務人生前將其在某不動產中的份額贈與予其女兒的行為,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澳門民法典》第605條規定了債權人可行使爭議權的兩個要件:1.債權之產生先于上述行為,或后于上述行為,屬后一情況者,該行為須系為妨礙滿足將來債權人之權利而故意作出;2.因該行為引致債權人之債權不可能獲得全部滿足或使該可能性更低。爭議權成立的債權人,按其利益限度,可以要求贈與財產的取得人返還。取得人向債權人負責后可否要求債務人負責,與其是以有償抑或無償方式取得有關財產或權利有關?!栋拈T民法典》第614條規定了債權人須在5年內行使爭議權,否則其爭議權失效。
本案中王某華向女兒王某某作出的贈與行為發生于借貸行為之后,且贈與之后王某華幾無個人財產,明顯導致債權的滿足成為不可能或者可能性嚴重降低,債權人具條件行使爭議權。
本案所涉受爭議行為是贈與,是無償行為,取得人向債權人返還后,債務人(或其繼承人)無須為此向取得人負責。
本案還涉及繼承法上的問題。本案贈與人王某華的另一女兒王某與受贈人王某某同為王某華的特留份繼承人,王某華將其在共有房屋中的份額贈與予王某某,導致死亡時無遺留任何財產予王某繼承,因此,此項贈與為一項損害特留份之慷慨行為。
根據《澳門民法典》第2006條規定,王某有權請求從王某某所接受的贈與中扣減填補其特留份所必需的部分。
案例五:李某釗與張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張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珠海市某路段與李某釗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追尾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李某釗不負事故責任。車輛性質為網絡預約出租客運車,李某釗系網絡預約出租客運車司機。
李某釗起訴請求張某賠償營運損失2500元。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過錯方應根據事故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李某釗駕駛的車輛為客運營運車輛,因本次事故送修必然會產生合理的停運損失。李某釗提交的維修證據可證明其停運5天。綜合考慮網約車行業平均收入水平、李某釗每月支出的營運成本等因素,酌情認定每日停運損失為350元,故支持由張某賠償李某釗誤工損失1750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涉及因車輛碰撞引發的民事責任承擔,以及損害賠償的范圍問題。
第一,關于車輛碰撞事故的責任分擔?!栋拈T民法典》第499條規定了一類與此有關的風險責任:對于車輛碰撞造成損害,而兩車駕駛員均無過錯的情況,根據兩車各自對造成有關損害的風險按比例承擔責任;如損害僅由一車造成,則僅由須對該損害負責之人對對方負有賠償義務。
第二,關于賠償范圍?!栋拈T民法典》第558條第1款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之范圍不僅包括侵害所造成之損失,亦包括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崩钅翅搶⒈蛔曹囕v送去修理,以至于有5天的時間要停運,李某釗因此次事故遭受5天誤工損失,是《澳門民法典》第558條第1款所規定的“受害人因受侵害而喪失之利益”,屬于可賠償之損害。
案例六:澳門鉅記公司與澳某島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澳門鉅記公司于2003年在澳門登記成立?!扳犛洝鄙烫?、“鉅記”系列商標和“鉅記手信”先后在中國以及世界諸多國家申請注冊,其在國內外尤其是粵港澳地區均具有較高知名度。
澳某島公司向王某武經營的珠海市香洲優某商行出售印有“矩記”“鉅記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食品,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生產方為香港鉅記公司及香港地址、“大陸總代理:澳某島公司”等字樣。
澳門鉅記公司代理人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在上述商行購買相關食品后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澳某島公司、王某武等停止侵權行為,并向澳門鉅記公司賠償侵權損失3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0500元。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生效判決認為,澳某島公司在未經澳門鉅記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將澳門鉅記公司的企業名稱“鉅記食品有限公司”用于其銷售涉案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引人誤認為澳某島公司與澳門鉅記公司存在許可使用等授權關系,導致相關公眾對澳某島公司銷售的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來源產生誤認,并因此而不正當地獲取了比其他競爭者更為有利的地位和利益。
澳某島公司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了澳門鉅記公司的聲譽,以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破壞了與其他同業競爭者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銷售的XO牛肉棒和咸切雞仔餅印制并突出使用“鉅記食品有限公司”文字標識,其中“咸切雞仔餅”上還同時突出使用了“鉅記”文字標識,因澳門鉅記公司系列注冊商標中的“鉅記”文字部分具有較強的識別力和顯著性,足以使相關公眾對澳某島公司和王某武銷售的帶有“鉅記”“鉅記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其行為侵犯了澳門鉅記公司依法享有的“鉅記”系列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判決澳某島公司、王某武立即停止銷售印有“鉅記”字樣的咸切雞仔餅,停止銷售印有“鉅記食品有限公司”字樣的食品,賠償澳門鉅記公司經濟損失8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3000元。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在澳門法上受到保護的識別標志主要有三:其一是商業名稱(也可稱“商號”),用來識別作為經營主體的經營者;其二是“企業名稱”或“營業場所名稱”,用來識別和區分經營組織;其三是商標,用來識別和區分商標權利人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
對商業名稱的保護規定在《澳門商法典》中,而對后兩者的保護規定在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之中。
本案被告澳某島公司未經許可使用“鉅記”“鉅記食品有限公司”等標識生產和銷售商品,侵犯了原告對其已登記商業名稱的專用權和已注冊商標的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澳門法的規定,被告應停止其侵權行為,并對已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同時也可能承擔刑事和行政責任。
案例七:冼某榮與張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冼某榮與張某簽訂一份《物業租賃合同》,約定冼某榮將位于珠海市香洲區的一套房子出租給張某使用,月租金2800元,租賃期限從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等。
合同簽訂后,冼某榮將案涉房屋交付給張某使用。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未重新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張某繼續租賃使用案涉房屋。
截至2019年7月31日,張某累計拖欠租金及管理費共計27702元。冼某榮催討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案涉房屋的租賃期限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租賃期限屆滿后,張某仍然繼續使用租賃物,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019年6月30日,冼某榮要求張某將房屋內的物品搬離,張某收到上述通知后表示將盡快結清欠付租金,故冼某榮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法律規定。
合同解除后,張某應當將租賃物交還給冼某榮。冼某榮請求張某立即騰退案涉房屋,并支付租金及管理費共計27702元,法院予以支持。張某應按約定的租金標準向冼某榮支付場地占用費。
兼顧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情況、張某的違約程度以及冼某榮的合同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酌定押金5600元不予退還,自合同解除的次日起,張某應以當月欠付租金總額為基數,按照每日萬分之五的標準向冼某榮支付違約金。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不動產租賃合同解除方式終止的問題。根據澳門法的規定,一般的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期限屆滿,原則上失效,但不動產租賃例外。
《澳門民法典》第1038條第1款規定,“不動產租賃期屆滿后,無任何一方當事人按約定或法律規定之時間及方式提出單方終止者,合同即告續期?!?/p>
本案中,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的一年的存續期屆滿,任一方都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期間作出單方終止的意思表示,故直至因承租人長期欠繳租金而發生爭議之時,雙方之間的不動產租賃合同仍處于存續期內。
本案被告長期拖欠租金、管理費等,構成對合同義務的嚴重違反,且未在訴訟答辯前支付或存放所欠之租金及損害賠償金額,出租人可繼續行使其解除權,請求法院作出命令宣告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解除。
一旦不動產租賃合同因解除而終結,根據《澳門民法典》第983條g)項的規定,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有義務按受領時租賃物所處之狀況保存及返還租賃物,但就符合合同目的下謹慎使用該物而導致之正常毀損,承租人無須負責。
案例八:施某永與某派廚柜買賣合同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施某永在珠海市某派櫥柜的經營場所認識周某宏,周某宏自稱店長。
施某永提出購買衣柜一套,并向周某宏支付58000元貨款。周某宏通過微信向施某永發送《某派家居定購合同書條款》《某派5號館商場廚柜定購單》的電子截圖,均加蓋有某派櫥柜公章,落款處的銷售顧問一欄有周某宏的簽名。
2019年9月,施某永多次聯系周某宏詢問退款到賬事宜,但未果。后周某宏向施某永發微信稱:“因為之前做生意失敗,欠下債務,所以用了資金周轉,現已在籌備資金,我自愿承擔責任,盡力補償給您帶來的損失……”與此同時,某派櫥柜向公安機關報案稱周某宏涉嫌詐騙,公安機關進行了立案偵查。
施某永起訴請求某派櫥柜返還貨款58000元,某派櫥柜則辯稱,施某永和周某宏系私下交易,涉案合同對某派櫥柜不發生法律效力。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施某永提交的合同及定購單等均加蓋有某派櫥柜公章,案涉交易發生時,周某宏是某派櫥柜員工,其代表某派櫥柜對外實施經營行為屬職務行為,相應民事責任應由某派櫥柜承擔。
至于周某宏是否涉嫌犯罪,是某派櫥柜內部人員管理問題,不能因此免除某派櫥柜對外所負民事責任。
施某永是在某派櫥柜的經營場所認識某派櫥柜員工周某宏并按其要求用微信轉賬,且合同及定購單均是由該名員工提供給施某永,并蓋有某派櫥柜公章,施某永已經盡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義務,現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施某永要求某派櫥柜返還貨款58000元,應予以支持。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某派櫥柜是否要為其員工周某宏的行為負責。
根據澳門法,這可從合同責任與非合同責任兩種路徑分析。路徑一:某派櫥柜的合同責任。某派櫥柜與周某宏之間締結有勞動合同,周某宏執行其職務行為中,周某宏與某派櫥柜之間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關系。根據《澳門民法典》第251條,周某宏以某派櫥柜的名義簽訂的合同對后者有約束力。即使周某宏屬無權代理,根據本案的情節也構成表見代理,某派櫥柜不得以其內部管理上的疏漏對抗作為善意第三人的施某永。
路徑二:某派櫥柜的非合同責任。周某宏在某派櫥柜的經營場所認識施某永,與之訂立合同并受領貨款,但周某宏因為個人原因沒有將此款項交付某派櫥柜,以至于施某永未能如愿收到所選購的家私和遭受其他損失。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77條第1款規定,周某宏有向施某永進行損害賠償的義務。
在本案所涉情況下,施某永除可要求周某宏承擔侵權責任外,也可以要求某派櫥柜承擔不取決于過錯有無的風險責任。因為在侵權法上,某派櫥柜與周某宏之間是委任人和受任人的關系,依據《澳門民法典》第493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不論其有無過錯,某派櫥柜要對周某宏在執行受托職務時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負責。向遭受損失的顧客負責后,某派櫥柜有權要求周某宏向自己償還,至于能夠要求獲得償還全部還是部分,取決于某派櫥柜有無過錯及其過錯程度。
案例九:姚某彬、王某桑與黃某堅等生命權糾紛案
1基本案情
姚某彬、王某桑為姚某欣父母。
2018年2月26日晚,姚某欣約李某茹、黃某堅等去珠海市某酒吧喝酒,黃某堅又叫來林某恒、黃某華一起喝,期間姚某欣醉酒。2月27日凌晨,黃某堅、林某恒送姚某欣、李某茹到某酒店房間后離開。當日上午,李某茹起床后發現姚某欣已死亡。
姚某彬、王某桑起訴請求黃某堅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001694元。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姚某欣與黃某堅等人相約前往酒吧喝酒,基于這一行為產生了合理的信賴,相信各方當事人會按管理自己事務一般互相照顧、保護對方,并在一方當事人處于危險之中時,會及時予以救助。
雖然姚某欣醉酒后,黃某堅等將姚某欣送至酒店休息,但當時姚某欣已經嚴重醉酒,且在酒吧保安已建議將姚某欣送往醫院的情況下,黃某堅等并未將姚某欣送往醫院就醫,故黃某堅等對姚某欣的死亡負有一定的責任。
考慮到喝酒是姚某欣所約,且喝酒過程中沒有勸酒或者強迫喝酒,法院酌情確定黃某堅、林某恒、李某茹分別對核定的姚某彬、王某桑損失981694元承擔2%的賠償責任,黃某華承擔1%的賠償責任。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的核心爭議是:在飲酒過程中,共同飲酒人對于其他飲酒人是否因為過量飲酒而面臨人身安全方面的風險負有合理注意義務,若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澳門法中的侵權責任(澳門法中稱為“民事責任”)包括兩大類:其一是過錯責任,其二是風險責任,即無過錯責任、客觀責任。其中前者為原則,后者為例外。
本案中的數位被告與受害人共同飲酒,在受害人嚴重醉酒后,保安人員建議送往醫院,而數位被告過于樂觀地認為送去酒店即可,結果延誤治療時機,導致受害人死亡。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77條的規定,被告侵權責任成立。
但是,本案中各位被告的責任是因過失而生,過錯程度不高,受害人作為身心健全的成年人,是自身生命和身體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本案中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受害人自身。
考慮到本案中的酒局由受害人組織,受害人對超出自己酒力的飲酒行為未加控制,各位被告未有勸酒行為,且在受害人醉酒之后已經積極地采取了一定的救助措施,將過錯程度較低的各位被告的賠償責任縮減至損害數額的較低比例,符合《澳門民法典》第487條的規定,也是合理的。
案例十:李某平與源某珍民間借貸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2017年12月間,李某平向源某珍轉賬支付款項累計1740萬元,多數借據約定月息按2%計,少數借據約定月息按2.5%計。此后,源某珍陸續償還了部分款項。
2021年9月,李某平和源某珍簽訂《債權債務確認協議》,雙方確認截至2021年8月31日,源某珍尚欠李某平借款本金15372500元及利息9857178元;雙方同意,自2021年9月1日起,除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外,源某珍還應以剩余未還全部借款本金153725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標準向李某平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源某珍將其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的1個商鋪及10個車位轉讓給李某平,用以抵償利息2133871元。
李某平起訴請求源某珍償還借款本金15372500元及利息,并將上述商鋪及車位過戶至李某平名下。源某珍辯稱,上述《債權債務確認協議》中載明的本金存在息轉本及重復計算復息。
2內地法院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源某珍尚欠李某平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20日起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平請求以年利率24%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及以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即14.8%計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超出上述利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核算結果,源某珍尚需向李某平償還借款本金14147351.27元及尚欠利息4554531.53元,并應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本金14147351.27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4.8%向李某平支付利息至實際清償之日。
因商鋪及車位并未登記在源某珍名下,抵償協議暫時無法履行,故對該抵償條款所涉的利息2133871元,法院不予處理。
3澳門法律適用分析
本案涉及借款合同,即澳門法上的消費借貸合同,爭議的焦點在于未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數額應如何計算,關系到三個問題:
?。ㄒ唬┌拈T法允許的最高利率
澳門法中的消費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但以有償為原則。消費借貸合同的利率,原則上取決于當事人的約定(但須遵守法律的限制),如未約定利率,則以法定利率計算。澳門第29/2006號行政命令第1條規定,法定利率以及在無指定利率或金額時訂定的利率均為九厘七五。當事人可以約定或者高于或者低于法定利率的利率水平,但如果約定高于法定利率的利率,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52條第2款的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否則只按法定利息處理。即使以書面方式,澳門法上允許約定的最高利率為法定利率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否則構成暴利,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ǘ╆P于復利
澳門法允許計算復利,但依據《澳門民法典》第554條規定,可計算復利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就此達成約定,且滾利做本的期間不能間隔過短,具體而言不能短于30日。
?。ㄈ╆P于履行的抵充
根據澳門法,本金之債和利息之債彼此之間具有獨立性。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55條規定,債務人可以只清償本金之債的全部或部分,也可以只清償利息之債的全部或部分。當債務人向債權人作出一定給付,但金額不足以消滅所有的本金之債和利息之債時,依據《澳門民法典》第772條、第774條規定,原則上由債務人指定哪項債務或其部分被消滅。如未指定,推定先抵充利息后抵充本金,如果債務人想首先抵充本金,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