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向離異夫妻當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該法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離婚后仍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維護離異婦女合法權益。
離異數年仍遭前夫騷擾
林女士(化名)與王先生(化名)于2015年登記結婚,后雙方因感情破裂,林女士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未生育小孩。2018年6月,法院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離婚后,王先生經常通過短信、上門等方式恐嚇、威脅、辱罵林女士及其家人?!八踔两洺5轿壹腋浇?,大聲辱罵我們,即便我換了住處,他也會跟蹤找到,繼續騷擾、辱罵我,對我和鄰里生活造成很大困擾?!绷峙靠拊V道。
據林女士表示,從2022年開始,王先生的行為越來越過分,除了頻率更高地騷擾、恐嚇外,王先生甚至在林女士居住的房屋門口傾倒不明液體,嚴重威脅林女士及其家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林女士怕王先生再次對其實施傷害,遂向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法院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解紛團隊接收到申請材料后,開啟綠色通道,快速立案,第一時間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全面審查林女士提交的公安機關報警回執、監控視頻等證據材料。
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人林女士與王先生雖已離婚,不再是家庭成員,但王先生的行為已對林女士構成現實危險,因此法院支持申請人林女士的申請,禁止被申請人王先生進入申請人林女士居住的兩處房屋及附近50米區域、禁止被申請人王先生騷擾、跟蹤、接觸、恐嚇、威脅、辱罵申請人林女士及其近親屬、同住家庭成員。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家事解紛團隊負責人楊小可表示,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边@一規定明確了即使雙方當事人已離婚,但若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仍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雖已離婚,但被申請人不斷做出騷擾、辱罵、威脅申請人的行為,法院認為應當及時制止、預防暴力行為,因此法院支持申請人的申請,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